工傷賠償的程序和標準
工傷辦理材料和程序
一、工傷認定(不收費)
1、申請的時間:
用人單位方:自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被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。
勞動者方: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、工會組織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。
2、認定的期限:勞動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;對受理的事實清楚、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,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。
3、申請地點和受理機關:用人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區縣、勞動行政部門。
4、申請所需材料: 身份證復印件; 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;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,如:飯卡、工資單、考勤卡、勞動合同、工作證、工友證明等; 醫療證明; 其它材料視情況而定。
二、勞動能力鑒定(工傷保險基金支付,單位或勞動者墊付350元)
1、申請時間:傷情相對穩定后;
2、鑒定期限:鑒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,最長不超過90天。不服鑒定結論的,自收到該鑒定結論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。
賠償渠道和標準
一,用人單位負責賠償的部分
1,停工留薪期工資(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)
2,護理費(護理人工資或護工工資)
3,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
二,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賠償的部分
1,交通費(實報實銷)
2,伙食補助費
3,一次性傷殘補助金
4,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
5,醫療費;輔助器具費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離退休5年內的,如果勞動者不是因為勞動合同法38條為理由而提出解除的每年遞減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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